美国制宪会议
【事例介绍】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之后,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是出于对强大的中央政府的恐惧,通过《邦联条例》成为了邦联,创建了一个弱小的中央政府。邦联制意味着成员国和邦联议会之间的自愿服从关系,邦联实际掌握的权力少之又少。在《邦联条例》生效之后,13个独立后的殖民地建立了一个邦联议会。邦联议会是一个一院制机构,每州均可指派2-7名议会代表,这些代表由各州立法机关指派,可以行使该州在邦联议会上的一票表决权。每年邦联议会会选择一个轮值主席,但是条例并未创建一个总统职位。国会具有外交、印制货币、规范州际贸易和处理州际纠纷等权力,但是缺少独立的财政来源,以及强制实行决议的手段。
虽然邦联议会具有外交和宣战的权力,但是没有收税的权力。邦联议会只能要求自愿捐赠。另外,邦联议会的条例需要9个州的批准才可以生效,并且对邦联条例的修改需要各州代表的一致同意和各州议会的一致批准。而且《邦联条例》并未创建国家级别的法院。邦联议会的运作基本上依赖于各州政府的同意。《邦联条例》仅仅规定了各州之间要形成一种“彼此友好盟邦”的关系,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它们之间甚至展开了贸易战。
由于邦联议会没有收税的权力,这导致邦联议会不能维持自己的军队。在各州拒绝满足邦联议会的财政要求时,邦联议会不得不出售西部的公有土地。因为严重的财政危机,邦联议会军队经常发生缺饷和欠饷的情况,无力应付外国入侵。
因为条例的弱点,邦联议会在维护州际和平和秩序方面作用不大.,各州之间开始产生分歧,不断互相提高关税。1784年的一次财政危机导致银行银根紧张,欠债的人经常锒铛入狱。1786年马萨诸塞州的“谢伊斯起义”证明邦联议会无法保护公民免于武装叛乱以及提供足够的公共福利,使得政治领导人考虑更改这个条例。乔治·华盛顿写道:“除非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无政府及混乱状态必将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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