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是指人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之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达意愿,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受理并做出答复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别一般意义上的请愿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界定请愿权,既要照顾到请愿权所具有的表达权、请求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属性,又要使请愿权概念本身具有周延性,使得请愿权概念与公民行使请愿权的宪政实际相符。在请愿权的构成方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请愿权的客体的国家给付义务,这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所具有的给付义务请求权是相对应的。请愿权除了给付义务请求权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自由权属性、参政权属性、权利救济权属性以及和平抵抗权属性等。请愿权多元化的权利属性与其内容的开放性与广泛性有关。在界定请愿权的同时,需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注重请愿权与信访之间的联系,理性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视为请愿权的宪法依据,《宪法》第41条的内容还无法与请愿权建立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请愿权之于宪政建设的功能和价值,诸如控权功能、民主的形塑功能、秩序保障功能以及促成善政之达成等功能对于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十分重要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