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警所
北京的基层警察机构,指的是各区署下设的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为便于直接管理地面,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采用了“总厅一分署(分驻所)一派出所”的层级结构。每区警察署根据自己辖区内的地面情况,分段设置数量不等的警察派出所。在派出所和警察署之间还设有分驻所,分驻所是统辖派出所的巡官处理内外勤务的办公处所,是区署和派出所的中间环节,组织并不严密,任务也不明确,主要是对派出所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挥,具体办理警察事务的是派出所,而不是分驻所。
根据1914年12月《设置派出所规程》,派出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各区署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划分为若干段,在每段的守望地方设派出所,“以为各该段应勤长警轮班暂息及有事救援之用”,这种通称“各段派出所”,详称“某某区警察署第几段巡警派出所”;另一种是在各大街“冲繁之处”酌加守望派出所,“专备交通上守望巡警轮班休息之用”,通称“马路加设派出所”,详称“某某区警察署第几段加设马路巡警派出所”,这类派出所是为弥补各段派出所警力不及而设的,以管理交通为专责。派出所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京师警察厅根据各区署的实际情况进行添设,如1916年外右三区所辖广安门内北马道各派出所之间相距较远,遇事恐有耽误,就酌情添设派出所,以资联络。②
分驻所和派出所的设置并非主要根据本区地理面积的大小,而是要综合本区人口、商铺以及住户的具体情况,如内右一区警察署设有4个分驻所、16个派出所以及4个加设派出所,外左四区警察署设有5个分驻所、11个派出所,但警区面积内右一区要比外左四区小;内右二区警察署设有5个分驻所和18个派出所,外左三区警察署设有3个分驻所和10个派出所,实际上内右二区警区面积也比外左三区大。①
不论各段派出所还是马路加设派出所,均设巡官1人、巡长1人、巡警8人,负责守望、巡逻,掌握地区情况,处理有关警务事宜。派出所巡长为一段地方治安负责人,负有实际责任,每昼夜要巡察本段地面4次以上,对设在本段附近的加设马路巡警派出所,也有权不时前往巡察。如辖区内地面出了治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本区警察署长处理;如果在两区相邻或两派出所相邻地域发生了事故或发现了犯罪违警之人,巡长应当到另一区或另一派出所处理;如果事故和犯罪之人是双方同时发现的,应当协同处理,不得自分畛域,推诿不管;如果在邻区和邻近派出所地段发生了紧急重大事故,首先为本段长警发现,必须立即率领全体巡警前往处理,直到事故主管地段巡警到场后方能离去,并应向后者作出交代;如果本区内有火警及非常事件发生,接到急报后,只能领区署及分驻所不值班的长警前往应援,各派出所的长警一律不得调用。巡警分守望警与巡逻警,守望警的职责是指挥车马行人,维持交通;巡逻警的任务是考察本地段各处情况,遇有事故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②
派出所的活动受分驻所和警察区署的双重监督。分驻所统辖各派出所,每一派出所都由分驻所的两名巡官分管。这两名巡官分为内勤和外勤(每天都有一名巡官任内勤,另一名任外勤)。担任内勤的巡官在分驻所或区署执行任务,担任外勤的警官每昼夜要巡查主管派出所2次以上,就派出所长警是否尽职和该地面发生的治安情况及时向区署报告。除此之外,各区署署长还另择长警,每日分昼夜数班前往各段稽查。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