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借鉴
1.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
单一运用市场机制是不可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由于利用市场解决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环境问题,有着明显的失灵现象,因此,政府介入理所当然。当然,政府也存在着失灵问题,但相比于市场机制而言,在具有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中,政府的效率要明显优于市场,特别表现在对于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纠正方面。这一点已被西方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所证明,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的政府投入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仍不足。
2.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
既然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但在目前我国财力有限、财政支出刚性较强的状况下,单靠财政的投入还存在一定困难,因而有必要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可考虑通过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开征环境税等措施来增加环保资金。
3.增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预算科目
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公共预算制度中,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预算,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内容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宣传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明确排污收费以及将来开征的环境税收收入统一按照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中央财政适当集中使用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根据环境事权的划分,政府将承担或部分承担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方面的投资,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发行中长期环境建设或绿色债券和环保福利彩票等。
4.以能源税为主体,税种多样化
环境税的种类日益凸显多样化趋势。欧盟最早进行环境税收改革,自从丹麦1993年议会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已陆续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水及垃圾、废水和塑料袋征收的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左右,税种繁多,税收体系较完善。
在环境税体系中,能源税及其相关税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欧盟15国环境税收人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平均为6.71%,其中能源和交通税占的比例就高达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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