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城市住宅问题国际研讨会”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指出:“一个环境良好、适宜人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除了高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有能力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问题外,大部分中低收人家庭必须借助政府的帮助,才能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其居住条件。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住房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而如何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使居者有其屋,则是当今我国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等。虽然这些政策的实施较大地改善了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1平方米(见表1—1),但目前中国的住宅业与居民的居住需求不相适应,住宅质量和环境难以令人满意。至今,全国城镇尚有1.5亿间危旧房屋需要改造,156万户家庭缺房,35万户家庭的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居住水平更显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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