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权利诉求、权力转化与主体性彰显
参与也是2013年中国社会组织的关键词之一。这种参与意指在立法、司法、法律主体资格确定之中,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草根组织——从等级性、从属性向平等性、主体性不断努力并寻求影响立法、司法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在2013年主要体现在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逐渐释放出不屈不挠的能量和影响力。在这种参与中,很多社会组织虽位处基层亦关心国是,虽势单力薄仍振臂高呼,虽资源不足但殚精竭虑,展现了中国“草根”社会组织的公益精神和社会关照,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主体性彰显
2013年环保组织的主体性参与缘起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益诉讼的笼统规定以及2012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稿中公益诉讼的立法缺失。201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固然在我国立法史上成为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但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无明确规定,亦缺乏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故而公益诉讼操作起来仍困难重重,亟待相关法律做出配套或补充规定。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即应在环保领域承担此责,但草案一稿中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付之阙如。故而,2013年环保组织、环保专家和民众对于《环境保护法》草案的主要意见之一就是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并使之完善。在一定意义上讲,《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四易其稿的不断推进过程就是环保组织、专家、民众甚至是行政机关为相关权利不断斗争的过程。
第一稿公布之后的争议在于公益诉讼之有无。2012年8月,一审时“公益诉讼”未列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在2012年8月16日分别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致公开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坚持不让合法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困惑,并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设计公益诉讼条款。多家环保非政府组织也以各种形式表达对《环境保护法》草案一审稿的反对意见,认为草案一审稿大大落后于当前环境形势,有限的修改无实质意义,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涉及。
第二稿公布之后的争议在于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从枢纽型社会组织到普通社会组织的拓展。2013年6月,二审稿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众多环保组织和业界学者认为此限定是一种倒退。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网民意见2434条,参与人数为822人。6月26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单独给予一家环保组织违反了法律原则。随后,一份由533人签名、134家组织联合签名的“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的公开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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