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对于各种要不然会受到压制的社会视角的代表权进行了论证。那么,这些论点是否也意味着少数派或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利益或者意见应当被特殊地代表呢?在决定将那种同样类型的推理论证应用于利益或者意见之前,我们应当依据各种视角来回顾它们之间的差异。社会视角是由各种更加广泛的社会结构引起的,后者运用各种相似的方式将许多人置于其中,无论他们喜欢还是不喜欢。各种利益和意见可以被大量的其他人所共享,或者它们可能是非常异质的。许多利益和意见是自动组织与发展起来的,而且,在某个既定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和意见的潜在数量是非常巨大的。
然而,下述两方面存在着主要的实质性的差异:一方面是各种利益与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各种社会视角。这种差异就在于,某些人所主张的利益或者意见可能是坏的或者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某种社会视角本身则谈不上是不正当的或者不合理的。例如,在某种白人特权阶级的社会中,白人的社会视角通常会不公正地支配着许多公共讨论的发展过程;同时,它应当会被那些在种族化的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的社会视角所调和,并且进行相对化的处理。但是,白人的社会视角本身则谈不上是错误的或者不正当的。另一方面,那些要求对所有的有色人种实施强制性种族隔离的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意见则是不正当的,其原因在于,他们坚持拒绝承认某些生活在他们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是平等的参与者。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如果某种小规模的少数派坚持诸如此类的意见,那么,它可能不得不让他们表达那些意见;但是,它没有义务仅仅因为他们在举办某种听证会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而给予他们任何特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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