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诗的感想》的第二十四节中,,提到了这种有关诗的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如果替一篇诗下定义,说它是一种模仿动作或自然的有韵律的作品。”①
他不同意这种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有关诗的传统观念,认为这则定义,没有把诗的两个基本特征彼此联系起来。因为,韵律悦耳,因此引起对诗的观念的注意,这就产生一种明晰的(生动的)或感性的(混乱的)观念,自然也产生这种观念;所以韵律就是一种自然的模仿,或是韵律本质的模仿。
鲍姆加登声称,鉴于上述定义,会出现两个彼此不能确定的特殊观念,所以他要另行提出有关诗的定义,将“模仿动作”和“自然的有韵律”这两个基本特征,彼此联系起来:“我们的学说提供了这种联系。”②他是从认识论上来给诗下定义的,认为诗是感性的、明晰的观念:
一篇完善的感性语言就是一首诗。③赫尔德认为这是有史以来最好的定义,克罗齐认为这是诗歌的经典定义。④
鲍姆加登是从认识论上给诗下定义的。这里根据鲍姆加登自己的有关言论,对这个定义进行阐述。“完善”,意指“多样性之中的统一”,它相当于美,因为鲍姆加登认为:美就是感性认识的完善。
这里的“感性”,相当于感性认识或感性观念。意指由低级认识官能所接受的那种观念叫作感性的观念。⑤“观念”的原文是拉丁语idea,原义“印象”,它不一定是抽象的,所谓“感性观念”实际上就是指感觉,而感觉到的多半是具体的,所以是“明晰的”。但是,由于它未经分析综合,未提高到理性认识,所以又是“混乱的”。鲍姆加登认为,一篇感性作品的完善,是和它的各组成部分能引起的感性观念多寡成正比例,而感性的观念又分为朦胧的和明晰的两种。观念,如果可以明确地理解,而且是恰当的、完善的,它们就不是感性的,因此就不是诗的观念。因为,明晰的或生动的观念是诗的,而明确的概念不是诗的,所以只有混乱的(即感性的)但是明晰的观念,才是诗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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