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执着于是非,那么是非的争论就永远没有结果,因为“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至于事情本身,则是超出于人们的这种是非争论之外的,它既非你的“是”,也非他的“非”。因此庄子主张“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最后得出结论说:“故日:莫若以明。”(《齐物论》)圣人不是以是非来进行判断,而是从事物的天性出发来理解事物,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保持心境的空明洞彻,否则,心里充满了是非,就难以达于事情的真相。这里所说的都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怎么可能是诡辩论呢?
刘笑敢认为,“万物之间都有一定的共性,抓住事物之间的某种共性抹杀事物之间的差别,从而得出万物为一的结论,也是庄子的诡辩方法”。其依据是:“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愧懦怪,道通为一。”(《齐物论》)刘笑敢评论说,这“显然是诡辩”,因为在他看来:“庄子认为,草茎与大木,丑女与西施,千奇百怪的一切,从道的观点来看都是齐一无别的,所谓道即庄子预设的立论标准,但庄子所说的无差别的道本来就是虚构之物,所以并不能真正抹杀大小、美丑之间的差别。”
把“道通为一”理解为“齐一无别”恐怕是不准确的,许多论者也经常把“齐物论”中这句话里的“一”理解为“一样”,从而得出了庄子主张万物齐一无别的结论。在庄子那里,“一”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体”的意思。所谓“道通为一”应当理解为,一方面从道的角度看无所谓美与丑,另一方面无论是美还是丑都只是道的不同存在形式,都源于道,因而在道中本是统一的。当庄子在“齐一无别”的意义上使用这个“一”时,他是在相对于人的是非判断这个角度上来说的,意思是从道或事物本身的角度看,人的那些是非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大与小、美与丑,都不过是人的一种判断而已,至于事物本身则无所谓大与小、美与丑,事物的性质超出了我们的判断。比如小草之所以“小”,是因为我们这个判断者比草大,而大树之所以大是由于我们比大树小,如果换一个判断者,在一只蚂蚁看来,小草却并不小,因此对于草或者树来说,它们本身并不具有这样的大或者小的性质。西施与厉,是美与丑的象征,但那只是人的一种判断,从自然的角度看,作为一种存在的西施与厉,其本身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对于自然而言无所谓美,也无所谓丑。人们常说的“情人眼里出西施”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在情人的眼中厉或许比西施还要美。又如,我们把一种动物叫做“猪”,然而它真的是“猪”吗?不是,当我们叫做“猪”的时候,我们就赋予了它某种既定的性质,如猪是一种家养的动物,用来食用的,猪很脏等。作为本然存在的这种动物并不是“猪”,本来不具有这些性质,这些性质是人为的规定,只是人的观念。所以庄子这些话是要破除人类观念的虚妄,而不是要抹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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