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理性的研究结论,往往属于学者的个性化研究结论,因此与法官角色追求确定性、共性化、法律一致性、强调知识的共性化要求不完全相符。<br> 2.学者重在发现问题,审视、批判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而法官重在以现行法律解决当下的具体案件问题,其天职是法律的捍卫者,具有一定的保守性。<br> 3.学者是法律理想主义者,而法官是现实主义者。学者重在创新学术观点,而法官侧重的则是从事实与规范的流连忘返中,发现和寻找案件的有效裁判方案,具有较保守的思维方式。<br> 4.学者注重探求法律的一般运行规律,而法官注重的则是个别案件的解决方案以及如何具体操作。<br> 5.学者追寻的是知识理性,而法官看重的是实践理性,将制度知识理性转化为司法实践理性,即将纸面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矛盾与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化的解决方案。①此外,激进的学者还认为,法学家的“法律方法”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理论家通常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研究结论可以用来指导法律实务工作者。但是实践表明: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对法律实务家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并且这一问题并非为中国所独有。表现在:(1)实务家们普遍对法学家的方法论研究漠不关心;(2)实务家们即使去认真地学习法学家们有关方法论的研究,也往往会对这些研究感到失望或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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