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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0426
  • 作      者:
    杨立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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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通化师范学院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1975年以来曾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庆熙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
  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物权法新概念与新规则》、《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债法总则研究》、《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学论文约5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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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在每个典型案例后面,都附上法理分析。部分条文分为2、3款,每款内容不同的,都分别附上案例;书中编选的案例,都是《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发生的案例,尽量以国内的案例为主,比较法的案例基本没选,只有一个日本的医疗水平的案例,比较有针对性,很有说服力,选在文中进行点评;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我国没有发生过,用的是美国和前苏联的案例;由于案例都是新法公布之前发生的案例,因此,在评论的时候,都是以《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作为基础进行的,为的是说明《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和规则;为了保护当事入的隐私权,案例中所有的人名都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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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与有过失中,依据何种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是认定过失相抵责任的关键。通常采用的标准:一是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优越者的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因而过失更重;反之,过失较轻。二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根据这一标准,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连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双方当事人并不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和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三是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决定过失的轻重。为使被侵权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被侵权人应采取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对侵权人应采取高标准或客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第二种标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这是因为,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程度的优劣的标准,只适用于交通事故等狭小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过失也有失公允;只有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才客观、公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因而成为通用的标准。
  通常掌握的过失轻重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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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 款)
第三条 (侵权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第五条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小的一般条 款)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责任)
第九条 (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及责任)
第十一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及责任)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第十五条 (侵权责任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大规模侵权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请求权)
第十九条 (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第二十一条 (危及人身权其他侵权责任方式适用)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防止侵害行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分担)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缺陷产品生产者最终责任)
第四十二条 (缺陷产品销售者最终责任)
第四十三条 (缺陷产品的中间责任)
第四十四条 (缺陷产品的第三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安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
第四十六条 (跟踪观察义务及跟踪观察缺陷责任)
第四十七条 (恶意缺陷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条 款)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损害责任)
第五十条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损害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非法买卖机动车损害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机动车损害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的救济方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抢救垂危患者的特别授权)
第五十七条 (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
第五十八条 (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六十条 (免责事由)
第六十一条 (对病历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与侵害隐私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过度检查)
第六十四条 (禁止妨害医疗秩序)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一般条 款)
第六十六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
第六十七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市场份额规则)
第六十八条 (环境污染的第三人过错)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 款)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的免责事由)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 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动物损害责任的第三人过错)
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 (抛掷物、坠落物品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 (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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