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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13093
  • 作      者:
    符启林主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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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符启林,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在陕西、新疆等地工程兵部队服兵役;先后就读于华南师范大学政治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等,获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曾先后在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先后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暨南大学、海南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曾任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的著作有《房地产法》、《经济法学》、《证券法》、《银行法》等30多部,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
    
    司徒志梁,男,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大学法学院亚洲金融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等方向研究。著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初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探析》等。
    
    王树清,男,1969年4月出生,河南鹤壁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曾在法院、政府、高校任职,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公司法、金融法、房地产法、应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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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对国家征收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种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征收的正当性基础,全面介绍外国的征收制度以及中国征收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上,《国家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深入探讨作为国家征收目的和标准的公共利益问题,详细介绍了国家征收程序、国家征收补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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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国家征收概述
    第一节国家征收的概念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征收制度的表述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强制手段有偿取得私人财产权的制度在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只是在说法和称谓上不一致。
    (一)美国
    美国是一个极其崇尚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家,但在这样的国家里亦不可否认征收制度的存在。在美国与征收相类似的制度,叫做Eminent Domain,一般翻译为强制征用或有偿征用,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 Eminent Domain is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acquire private property without the property owner's consent.)。《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私人财产非经公平补偿不得加以征收作公共使用。”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一项末段,又特别针对各州政府规定“任何州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财产权”。
    可见其确立了美国强制征用制度的三大要件:(1)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特色即在于宪法通过了一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来作为保障财产权之利器。正当法律程序一般包括预先通告、土地评估、召开听证会等。如果政府与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一般由政府将案件交与法院处理,法庭将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若在此时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事陪审团来确定补偿金的数额。(2)公平补偿。强制征用应当对所有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美国财产法》规定,公平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既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也包括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既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也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3)公共使用。美国对公共使用目的内涵有着宽泛的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诸多判例将“公共使用”扩张解释为“公共利益”、“公共目的”、“公共需要”等。在1984年的“米德基夫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自从1954年以来首次明确阐述了“公用”的含义。1967年的《夏威夷土地改革法》规定,在需要开发的地区租用5英亩以上的租户可以通过征收而获得土地的产权。最高法院注意到夏威夷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因而一致维持了该法案的合宪性。尽管“纯粹的私人征收”将构成违宪,最高法院发展并适用了极为宽松的“米德基夫标准”(Midkiff test):“只要征收权的行使和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rationally relate)”,法院就必须判决征收符合公用目的。因此,议会可以行使十分广泛的征收权,以促成私人工厂的建造或推进土地改革,而法院对于公共用途的立法判断给予高度尊重,将审查标准保持在最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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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家征收概述
第一节 国家征收的概念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征收制度的表述
二、我国国家征收的概念
第二节 国家征收的特征
一、以国家为特定一方主体
二、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四、以合理补偿为条件
五、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六、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三节 国家征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国家征收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二、国家征收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第四节 国家征收法律关系分析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四、国家征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五节 国家征收的种类
一、不动产征收、动产征收和财产权利征收
二、行政式征收与立法式征收
三、出于纯粹的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非纯粹的公共利益的征收
四、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和对法人财产的征收
第六节 国家征收的发展史
一、传统的征收制度
二、现代征收制度

第二章 国家征收的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相关学说
一、国家主权说
二、所有权社会化说
三、公共利益说
四、福利国家学说
五、财产权人同意说
六、保留权利说
第二节 国家征收的理论基础
一、政治学基础
二、宪法学基础
三、经济学基础
第三节 国家征收权力的正当性分析
一、财产权的相对性
二、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章 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征收制度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征收制度
一、美国的征收制度
二、加拿大的征收制度
三、英国的强制征购制度
四、法国的征收制度
五、德国的征收制度
第二节 亚洲国家的征收制度
一、日本的征收制度
二、韩国的征用制度
三、新加坡的征用制度
四、印度的征用制度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的征收制度
一、香港官地收回制度
二、台湾地区征收制度
三、澳门征用制度
第四节 典型国家及地区制度分析
一、征收制度中的相似点
二、征收制度中的差异

第四章 中国国家征收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第五章 国家征收的目的和标准——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家征收的程序
第七章 国家征收补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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