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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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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6885
  • 作      者:
    张永伟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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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永伟,主任医师,律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致力于卫生法研究,出版《食品卫生法答疑》、《医师执业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食品卫生培训教程》、《法定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指南》、《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指南》、《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及增订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等著作,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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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执法指导书系: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办案指南》根据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总结45个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对行为概念、处罚机关、违法界定标准、违法行为认定、调查取证、处罚程序、处罚标准、法律依据等进行一一阐述,力求在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方面寻求结合和平衡。《行政执法指导书系: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对从事职业病防治的执法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均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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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所设的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应保证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够正常运转。
    (八)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要求
    对于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在工作场所的人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规定,应当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以能够对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线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接触放射线不能过量,以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九)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与定期检测
    职业病防护设备,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应急救援设施,是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需要采用的制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
    1.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果,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相应时间、责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2.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对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发生事故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后,也应及时维修并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转。
    3.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并不得擅自让劳动者停止使用。在发生事故使用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后,也应及时维修。如果发生损坏,应及时更换,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回收处理按有关要求执行,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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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培训
五、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
八、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
十、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
十五、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十六、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为
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为
十八、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十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七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八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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