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相互关联的表象共同揭示了什么呢?从最直接的层面上我们可以发现,一件具体的事件(如被拒进入白人学校上学、被迫购买交通保险等)是如何逐渐演化为公共事件,从而最终触及制度本身的。实际上,令公益诉讼意义如此深远、兴起如此迅速的原因远不止诉讼结构的变化那么简单,也远远不取决于司法有何积极作为,因为即使在司法最为能动的国家,胜诉也未必会带来诉讼所指向的制度模式的变化。在这些案件中,将问题提到桌面并令公众及时密切关注、从而迫使应负责任的公共机构正视相关问题的,除了原告的起诉与法院的审理之外,也恰恰离不开诸如电视、报刊及网络这样的媒体,借助于这种将信息公开化的媒介,促成了公益法活动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环——公众讨论。
在一项公益诉讼中,主张放宽原告起诉资格,并吸收专家、媒体及民众进入事实调查与救济过程,实则是通过主体多元化的方式拓展诉讼论坛的广度和深度——借助于不同意见的碰撞来发现和确认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借助于多元的主体参与来实现公共利益。以此推及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种公益法实践,它们的最大意义未必在于公权力对公共利益的弥补或重新发掘,而是体现在以下的过程:针对某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或公共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代表其立场表达不满与质疑(例如起诉和上书),并通过信息的披露与流通赋予所涉活题以公共意义,并借此推动公共讨论进一步活跃、广泛与深入。其中,公众不仅能了解与考虑相关的制度状况,理解并回应他人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更可以通过公共知识的习得而参与决策,从而与制度之间形成理性与健康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达成公共利益的关键不在于符合某些先在的固定标准,而是可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的平等持久的公共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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