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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12,金融纠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0074
  • 作      者:
    胡凤滨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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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金融纠纷》全方位收集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将4400个经典案例进行浓缩提炼,展现每个案例中最其核心价值的裁判规则与最精华的内容,启发、引导办案思路,帮助掌握同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拓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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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金融纠纷》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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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开立活期存折。后案外人以被上诉人名义在上诉人处办理与被上诉人存折相对应的储蓄卡,并填写了储蓄卡申请书。几天后案外人办理了该卡的销卡手续,并于同日下午又以同样办法办理了储蓄卡。次日,案外人在未出示相关证件且在储蓄卡申请书和存款单上的签字与被上诉人预留的签字不同的情况下,即用该卡冒领被上诉人该笔存款,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兑现存折存款。
    争议要点:
    (1)在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上诉人是否能以本案涉嫌犯罪,法院应遵循“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进行审理为由,主张应待有关国家机关对案件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再对本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1)案外人先后两次在上诉人处开立账户一次销户,上诉人作为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办理人出示被上诉人和其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但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却未要求冒领人出示相关证件,并为冒领人办理了储蓄卡和取款业务。且案外人在储蓄卡申请书和存款单上的签字与被上诉人预留的签字并不相同。可见上诉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上诉人应承担不能兑付的违约责任。
    (2)本案存在存款被冒领和存单纠纷两个法律事实,即存在冒领人对该存款的侵权责任和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冒领案件是否破案或是否追究冒领人的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后,即获得了对冒领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实际承担的是非终局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故无须等待刑事案件结案即可审理本案,依法可先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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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银行存款纠纷
二、票据纠纷
(一)支票纠纷
(二)汇票纠纷
(三)本票、保函与信用证纠纷
三、保险纠纷
(一)保险合同纠纷
(二)代位权纠纷
四、证券、期货纠纷
(一)证券纠纷
(二)期货纠纷
(三)委托理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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