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发布案例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不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发布案例,现在全国有3557个法院;即使限制在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办案,现在有31个高级人民法院,加上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也有32个法院可以发布案例。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司法环境欠佳的情况下,加上各自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必然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怎么可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呢?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布案例,地方法院无权发布案例;发布的案例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并在《公报》上刊登。现在看来,这一规定仍然是正确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总结经验(包括交流案例)而不是对外公开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本地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选编案例的标准和案例的来源问题
据了解,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一个选编案例的标准。笔者认为,总结23年来的经验,确立一个编选案例的原则性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初步考虑,选择案例的标准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具有典型性,即一定代表性的案件;(3)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5)根据立法精神,阐明法律之真意,或者弥补法律之不足,并有抽象规范,有重要参照价值的案件。
案例的来源,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海事等专门法院均可以。据《公报》负责人介绍,案例主要来源于基层人民法院。这不奇怪,因为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七百多万件,其中80%在基层。
(四)选编案例的组织机构问题
选编案例是一项十分繁重而细致的任务,没有固定的机构和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法官(选编人员)是难以完成这一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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