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毒品违法犯罪防控体系的具体运用
——以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的建立为例
第一节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
一、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研究的背景
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是邮政业禁毒工作的制度保障和客观需要,与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形势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社会由相对稳定、封闭的农业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的现代化社会转变。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社会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了,新的平衡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伴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在新时期必然会出现“暂时失控”或“无效控制”的状态。为此,作为一项专门指导具体业务部门进行实践操作的理论研究工作,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前的社会背景,尤其是涉及邮政业发展和禁毒工作的现实背景和法律背景。
(一)现实背景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逃避打击,贩毒分子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伪装,他们不仅选择相对隐蔽的毒品外包装,而且选择相对“安全”的运输路线和交易方式。因此,陆路、海路、空路等路线均被毒贩所利用。特别是航空业和高速公路的发展,使得“点对点”的贩毒活动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然而,禁毒部门通过大量案件的经验总结,与海关、航空、铁路等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在打击“陆海空”毒品贩运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严厉的防控措施迫使毒贩寻求新渠道,发掘新资源。
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贸易体系全球化的发展,邮政服务悄然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寄递业务的及时、便捷和国际化发展,使得物流运输业、快递业迅速壮大。毒贩利用这一契机,极力开辟了邮路这一新的贩运渠道。因为合法运输路线保证了毒品的相对“安全”,可以实现低风险的毒品交接,真正做到了“人货分离”,所以邮政快递及物流运输成为运毒的重要方式;毒品交易的付款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汇款、银行汇兑或地下钱庄转移交付等,使得现金交易逐渐淡出。而公安机关与邮政部门及其从属企业的业务合作主要限制在“技术侦察”技术侦察是我国当前侦查实践中一种极为重要的秘密侦查行为。我国的《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察均有粗略的规定,但对于何谓技术侦察却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现有技术侦察手段在邮政业务领域主要用于邮件检查等内容。范畴,相应的禁毒合作机制尚不健全,在部分地方仍属于空白。这些防控因素的薄弱之处成为可供贩毒分子利用的现实条件。
目前,根据2005年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的总体部署,按照周永康同志“建立陆海空邮立体查缉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突出西南、强化西北、兼顾东南和东北的具体要求,全国公安禁毒和邮政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建立了一套协作机制。通过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查缉力量,明确查毒责任,强化查缉培训,增加查缉装备,努力推动禁毒邮政查缉网络体系建设,实现了堵源截流工作主体由重点部门向多个部门转变、堵源截流工作重点由边境地区向内地共同查缉转变、堵源截流工作手段由单纯的经验向“人、机、犬、情”结合转变,将大量毒品堵截在境外,查获在运输途中,使毒品来源得到有效遏制,流入境内的毒品逐年减少。
(二)法律背景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禁毒工作者期盼已久的大事,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共7章71条,不仅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而且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既有对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禁毒斗争经验的借鉴;既有对当前禁毒工作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答,也有对未来禁毒工作发展预期的考虑;既有许多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禁毒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禁毒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对禁毒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制定的;它是我国主动适应禁毒工作发展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国内已有法律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
《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为此,《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其中,第2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业禁毒工作机制研究所涉及的“法律背景”不仅包括《禁毒法》,还涉及《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现行《邮政法》中涉及了大量有关邮政企业寄递业务管理的规定。其中,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的问题,《邮政法》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二是规定邮政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有关要求的规定。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七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规范,如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未取得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等,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赋予邮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现行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规定了处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邮路贩毒问题的形成发展
(一)邮路贩毒问题形成的原因
邮路作为一种常见的物品流通形式,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犯罪分子运输、贩卖毒品的渠道。然而,现阶段我国邮路贩毒活动日益猖獗,已经形成较为严重的邮路贩毒问题。邮路贩毒问题的最终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禁毒职能部门对传统贩毒渠道的“高压严打”态势迫使贩毒分子另辟蹊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毒潮泛滥所引发的“毒品中国通道”问题致使国内毒品问题逐步走向“国内制毒、毒品消费和毒品过境并存”的现实状态。与此同时,禁毒职能部门建立了“三道防线”以抵御境外毒品的侵袭,加大了对国内地下制毒工厂的发现和打击力度,强化了省级公安机关的地区协作机制,探索出铁路、民航、公路、海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立体防控体系。在这种高压禁毒的现实环境中,贩毒分子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运输通道。与此同时,邮政业的空前繁荣和寄递行业的蓬勃发展,给邮路贩毒提供了可行的机会,而尚未完善的监管措施则加速了邮路贩毒的蔓延。
2。地方毒品查缉意识和能力参差不齐给邮路贩毒以可乘之机
我国毒品问题的发展经历了由边境向内陆、由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经济发达城市向经济欠发达城市蔓延的过程,这也就造成了全国范围内毒品重灾区和毒品新兴地的大量出现,而这些地区的毒品缉查水平却不平衡。诸如云南、广东等毒品重灾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全方位毒品查缉机制,而毒品问题相对轻微的部分地方政府对待毒品问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当地禁毒部门缉毒能力的薄弱。即使有些地区和部门开展了禁毒工作,也仅限于风暴式的打击贩毒行动,并且他们往往将全部工作集中于毒品传统贩运渠道和方式,不能及时掌握地方毒情的发展变化,无法作出科学的毒情研判,忽视了繁荣邮政业下潜在的毒品贩运问题。
3。尚未形成有效的邮路毒品查缉方法
30多年的禁毒工作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毒品查缉方法,如控制下交付、金融调查、特情侦查等。然而,这些毒品查缉方法主要来源于缉毒实践部门针对大宗毒品交易的经验总结,具有特定性的指导作用,但对于多次微量的善于伪装的邮路贩毒,实际应用价值则非常有限。加之,现有的查毒设备主要是针对传统毒品运输方法研发的,对邮路贩毒活动的发现存在一定的不足。
4。邮政业监管措施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邮政业务监管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监管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识和能力的不足,使毒贩通过邮政贩运毒品有了可乘之机。
5。邮政业毒品查缉工作存在漏洞和盲点
一是没有针对毒品的专项检查制度,国家邮政局的制度规定中只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于毒品问题的内容;二是毒品可识工作主要集中在收寄环节,而揽收员又不具备识毒查毒的能力;三是邮政企业众多,市场化竞争激烈,缺乏必要的查毒设备,导致了毒品查缉工作实际操作的具体要求明显低于危险爆炸物品的验视检查要求。
(二)邮路贩毒活动的现状和特点
1。邮路贩毒活动的现状
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我国利用邮路贩毒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涉及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初出现在云南,随后由广东寄出的快件信藏匿小剂量毒品案增多,同时上海、深圳等沿海地区均有邮路贩毒案件发生。
21世纪伊始,国内邮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较为严重的态势。毒品案件发现数量与毒情严重程度和查缉工作力度有直接关系。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利用邮路渠道进行贩毒的案件64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1名,缴获海洛因、苯丙胺等各类毒品共计407。911千克。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发现有邮路贩毒活动,其中以云南、广东为主要邮寄地,呈辐射形流向全国。邮寄毒品的种类包括海洛因、冰毒、氯胺酮、大麻、可卡因等,其中,传统毒品邮寄数量占查获总量的62。9%,合成毒品邮寄数量占查获总量的13。6%,其他各类毒品占23。4%。
国内邮寄毒品案件增多的同时,跨国邮件贩毒也同步增多。例如,2004年5月11日,我国公安机关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联合破获一起利用国际邮包贩毒案件,缴获冰毒950克,抓获澳大利亚、新加坡籍犯罪嫌疑人各1名。
2。邮路贩毒活动的特点
随着邮政业的日益繁荣和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寄递渠道的毒品贩运案件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真正实现了人货分离
邮路贩毒的载体多样化,平信、特快、普邮、印刷品等各种邮政手段都可以被贩毒分子利用。此外团伙犯罪明显,成员结构复杂。多数邮寄毒品活动由数人操作完成,呈现出团伙化、有组织化特征,在购买毒品、伪装、邮寄、取件、销售等环节均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完成,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毒资的管理和贩毒活动的策划明显集团化。邮路贩毒不仅实现了毒品和贩卖者的人货分离,还实现了上家和下家的空间(交易地、居住地)分离和信息分离,实现了幕后毒枭和“马仔”的分离,实现了毒资和毒品的两条线分离,等等。
(2)跨区域贩运毒品相对“安全”
利用邮政系统寄递业务的服务完善、保密性强的特点,可以满足邮寄毒品数量少、周期短、频率快的需求,使得邮路贩运毒品的危险性相对小,成功率较高。贩毒分子常常采取高频率邮寄、虚实并用的方法,用同一姓名先向某地多次邮寄物品,在观察邮寄物品“安全”后,才开始进行邮寄毒品行动,同时采取虚虚实实的方法邮寄,以保证跨区域贩运毒品的相对“安全”。基于以上优势在合法邮件的伪装之下,贩毒分子点对点的邮包中夹带毒品的现象明显增多,呈现出高发态势。
(3)邮路贩毒伪装手段的多样化
一是利用假地址、假姓名投邮,在这样的方式中收件人地址、姓名等清楚,但是发件人地址、姓名等不清楚。二是伪装巧妙。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在贩运毒品过程中,采取的伪装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货物夹带之外,还利用了很多专业密封的手段,对油画、电脑主机、香烟、茶叶包进行替换后再重新封装等。三是邮寄目的地指向特定地区,而其收件地址频繁更换。以宁夏为例,邮寄目的地包括同心县、利通区、中宁县、海原县等涉毒重点地区,来源地主要是云南、广东、重庆、四川等。
(4)邮路贩毒的流向和路线有一定的规律性
目前来看,国内邮路贩毒线路主要有云南→四川、甘肃;云南→广东;云南→广西、陕西、山东、宁夏;广东→重庆、甘肃、北京、湖南;四川→广东、湖南等几条。国际邮路贩毒线路主要是上海→东京;北京→澳大利亚;云南→美国、加拿大;吉林→美国。从地域上看,邮路贩毒主要发生在以西南和东部为主的毒品危害重点地区,毒品寄出地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两省,接收地分布广泛。
(5)邮路毒品交易的成本低
邮路贩毒大大降低了毒品交易的成本,因为这种方式仅仅需要承担普通邮件、包裹的货运费用和保价费用即可,免去了人体贩运的其他伪装费用和运输费用。邮政业的资费标准相对比较低,更加剧了零包邮路贩毒严重化的程度,进而导致单宗案件查缉工作的效益低,成本大。
(三)邮路贩毒问题的发展趋势
1。邮路贩毒态势日趋严重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毒贩已把邮路当做贩运毒品的“绿色通道”,邮路已经成为贩运毒品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截获毒品的数量和侦办此类案件的质量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从已破获的邮寄毒品案件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毒贩往往经过多次邮寄贩毒活动后才有可能依靠情报被查获,其破案数远远低于实际发生数,这直接导致了截获毒品数量相对较少,仍有绝大多数邮寄毒品案件没有被揭露出来,一大批从事邮寄贩毒活动的不法分子仍然逍遥法外,特别是一些大毒枭没有被发现和打掉,贩毒网络和通道没有被摧毁。由于邮政速递具有安全、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和优势,毒贩们利用邮政渠道贩毒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风险和成本,又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毒品分销,从中非法牟利。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贩毒组织和贩毒分子利用邮件贩毒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2。贩毒伪装方式不断变化
新的贩毒手段正在不断渗入寄递渠道,使用寄递渠道邮寄毒品更加隐蔽。由于贩毒分子对邮寄程序研究得越来越透,可供采取寄递毒品的手段越来越多,使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识毒、辨毒、查毒、防毒的难度越来越大。企业员工缺乏各类毒品伪装手段的识别技巧,而对其培训工作多局限于毒品常识的了解,再加上邮政企业的查毒设备又局限于传统的伪装方式。这些因素共同造成当前仅靠收寄环节的人工查验毒品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贩毒伪装手段的局面。
3。邮路贩毒将成为零包贩毒的主要渠道
目前,伴随着吸毒人数的增多,地下毒品消费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零包贩毒活动显得异常猖獗。由于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量大集中特点,区域内的毒品贩运往往采用邮路,特别是快递渠道。尤其是面对终端消费群的毒品贩卖活动,邮路已经成为毒品流通体系的不二选择。这是由于邮路贩毒能够有效地避免人对人的毒品交易行为,大大降低了潜在风险,从而保证毒品相对“安全”地送达消费人群的手中。
4。邮路贩毒的流程化发展
邮路贩毒已被国家禁毒委列为四大贩毒通道之一。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快递公司的不断增多,贩毒分子利用寄递渠道“点对点”的直接贩运模式,实施网上订货和资金支付,通过将毒品精心伪装或与其他合法货物混装,采用邮寄和货物托运的方式进行运输。这种流程化的毒品贩运模式渐渐为越来越多的毒贩所利用,并不断加以完善。此外,其他涉毒物资的邮路交易也愈发明显,例如利用邮政汇兑业务进行毒资交易,利用平信业务进行制毒技术交流,将其他运输形式与邮路进行连接形成网络化的毒品流通链等。
5。邮路毒品洗钱犯罪的潜在风险
许多贩毒分子为将贩毒所得的巨额非法收益进行转移和投资,除了与银行中的个别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外,还大量利用地下钱庄支付和转移毒资,进行洗钱活动。邮政储蓄和邮政汇兑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并能够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通存通兑业务,具备成为洗钱渠道的潜在可能性。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局,还是公安部打击洗钱犯罪的机构,主要监测范围仍局限于商业银行,对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有一定程度的忽视,这就容易导致贩毒分子选择邮路进行洗钱工作。
6。国际邮路贩毒的影响程度逐步加深
近些年,跨境邮路走私贩毒案件增多,对我国的潜在危害不断加大,给公安机关和邮政监管机构的邮政业禁毒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无论是海关缉私部门还是边境检查站,国内不断查获来源于非洲尼日利亚的海洛因和大麻、来自印度的海洛因和氯胺酮、来自尼泊尔的大麻、来自泰国的海洛因、来自南美智利和哥伦比亚的可卡因,这些毒品的贩运均采用了邮递的方式。此同时,由我国邮寄往韩国的毒品案件增多,表明国际邮路贩毒网呈现出双向流通的特点。这些现象给公安机关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带来了新挑战,需要禁毒部门认真研究潜藏于国际邮政体系中的夹带毒品的寄递行为。例如,从2000年开始,我国海关就首先加强了对国际敏感地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力度。
三、我国邮政业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邮政业禁毒宣传和毒品查缉技巧培训的不断深入,邮政业安全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寄递企业自查毒品的潜力不断得到发掘和释放。但是,邮寄毒品违法犯罪的不断复杂化和伪装方式的多样化,给邮政业禁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邮政业的禁毒“硬件”和“软件”均相对薄弱,我国邮政业禁毒工作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邮政业市场化的影响
当今邮政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国家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体系,日益繁荣的邮政市场也给毒品查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邮政企业既包括了国有企业,还吸收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这些企业间的规模差距很大。例如外资UPS的资金总量为322亿美元,工作人员达43万人;民营企业顺丰的资金总量仅为4亿美元,工作人员仅为3万多人。邮政局出于对民营企业支持保护的考虑,在邮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未作统一规定,这就给邮政业禁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面对市场化进程加快的寄递业务,单纯地从执法角度要求各邮政服务行业全部参与到毒品查缉工作中,也是不现实的。一是邮寄物品五花八门,使得发现和查获毒品难;二是我国邮政管理部门陆续放开了国际邮件投寄点,但却没有安装专门用于监视寄件人的监控设备,造成查获毒品后抓获贩毒分子难的局面;三是由于受到邮政业务的跨区、跨国,线长、环节多等特点的制约,邮件贩毒的调查取证存在费时、费人、费钱的困难。所以,从立法角度和政策角度来讲,将邮政服务行业的具体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再从业务角度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不但有利于这些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毒品查缉工作,而且不会造成对邮政业市场机制的“过分干预”。
(二)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尽管各地邮政监管部门在公安禁毒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之下开展了一系列邮政业禁毒工作,尤其是毒品查缉工作方面。但是,从总体上看,邮政业禁毒工作仍缺乏行业内部的制度规范和行业外部的监督机制。目前,全国邮政管理部门共有邮政执法人员不足300人,却要承担整个邮政业市场的监管职责,还要承担禁毒、反恐等邮政业安全职责,人手不足、力量薄弱已经成为制约邮政业禁毒工作的一大瓶颈。其中,毒品检查主要在收寄环节,而揽收员基本不具备识毒查毒能力。经过对北京、上海、浙江、吉林、云南、广东等多家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的考察发现:揽收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缺乏专门培训,不具备毒品知识;揽收员更换频率高,新员工未及时培训;甚至有些企业并未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而是采用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法,老员工可能本身就未经过毒品预防教育,所以导致很多新员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毒品;揽收员大多未按规定对邮件进行检查,甚至对客户交给的邮件根本不检查。在对十几家快递企业投递环节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发现:揽收员对收寄货物基本不检查,即使检查也是敷衍了事,根本不会发现货物中夹藏的毒品形似物(实验中用面粉代替海洛因、冰糖代替冰毒、一般药物代替摇头丸等毒品)。快递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利润,对客户的邮寄物品大多采取“免视”。通过对一家民营快递企业的考察,董事长明确表示由于竞争压力过大,为了企业生存,实现“方便快捷”的宗旨,便将能省去的环节尽可能省去,对大客户交给的已完整包装的货物基本不打开检查。这些问题的出现均是由于行业内部监管机制的缺失,尤其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查缉毒品工作的检查考核缺乏实质性的制度举措。
此外,邮政行业禁毒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尚属空白,有针对性的邮政业禁毒工作考核机制和惩处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行业协会、人民群众、大众媒体的监督机制对邮政业禁毒工作的关注点不够,这些问题共同造成了邮政行业禁毒成绩的优劣无人问津的局面。
(三)沟通协调机制亟须完善
邮政业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容易出现“业务扯皮”和“真空带”。这种沟通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禁毒工作赖以生存的情报交流平台,还包括涉及邮政业依法禁毒的法律保障、政策支持和具体的业务规范内容。
邮政系统相关业务文件中,在《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于毒品的一些规定。2009年新通过的《邮政法》第26条规定: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中就包括毒品。国家邮政局制定的2007年11月6日起实施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禁寄物品包括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他制品等。《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必须当面开启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这些物品中只有粉末涉及毒品。此外,在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快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就没有针对毒品的检查制度。
(四)技术支撑和项目经费的匮乏
在邮政行业的整体禁毒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时候,完全依靠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现和查缉毒品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技术设备的支持和项目经费的保证,促进整个邮政业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专业查毒设备的缺乏和查缉手段的落后,已经成为邮政业禁毒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目前,寄递企业在收寄物品时,绝大多数依靠肉眼识别,而贩毒分子不断采用高科技手段和更隐蔽的方法藏匿毒品。因此,单纯依靠人力识毒、防毒和查毒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配备必要的查缉设备,但由于该类设备价格高昂,企业往往很难负担。
无论是基础研究工作还是实践项目方案的执行,均存在缺乏经费支持的情况,这就影响了邮政业禁毒工作的开展。尽管部分寄递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筹资金购买禁毒设备,设立基金奖励查缉毒品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但是,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禁毒委统一协调,解决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项目经费和奖励基金问题,提高相关企业和个人参与禁毒的积极性。尤其是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云南、新疆等重点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大设立查缉站点邮所的数量,充实执法力量,增强查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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