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为理由,拒绝应召回京,继续完成抗金大业。
2.“清君侧”,扫除朝廷奸佞,重整朝纲,控制皇帝,掌握军政大权和抗金的主动权。
3.废除昏君、取而代之,建立一个积极抗金、争取民族独立和统一的新政权。
4.悄然隐退,遁迹江湖,“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或干脆出家为僧、为道,追求个人的解脱。
无论他做出上述哪一种选择,都比他含冤屈死好得多:首先,能维护自己的生命、人权和尊严;其次,对国家、民族能作出更大的贡献,至少不会给国家、民族带来比含冤屈死更大的害处。他的含冤屈死,不仅是他个人、他家庭的极大损失,而且是国家、民族的极大损失。天下百姓闻之无不痛哭失声!千载之下人们无不欷歔掩涕!
社会良心是个人良心的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看法和要求。从群体人格、忧患意识和为他型良心(即单向度的、片面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必然认可整体、社会共同体对个体的独立性和决定性,必然认可等级专制制度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性(即公平性和正义性),而把个体本位和权利、独立和自由的意识,认知为“恶”,认知为“叛逆”,认知为“异端”,认知为不道德、不合理、不公平和不正义的东西。所以,传统社会的中国人,并不否认皇权和等级专制制度本身,他们所能达到的最高思想境界,对社会的要求,就是希望实现仁政和王道;从个人的要求,就是发奋上进,爬上等级制度的顶峰,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陈涉语);“彼可取而代也!”(项羽语);“杀去东京,夺了鸟位!”(李逵语)。
相反,从个体人格、自由精神和为己型的良心出发,必然认可个体、个人对社会整体的独立性和本体地位,必然认可自由竞争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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