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相对人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有关程序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即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无效。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治安管理处罚自身的特点作出的。
5.《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的具体适用:(1)《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例如,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等。此时,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例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此时,仍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的。例如,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但《行政处罚法》却有详尽规定。此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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