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民的社会权利严重不足
(1)农民基本上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之外,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权。社会权实现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由于国家有限资源配置向城市、工业的倾斜,农民的劳动、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权缺乏国家财政支持无从实现。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因为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常途径获得必要物质生活资料时,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权。目前我国享受到国家保障的人仅限于特定身份的城镇人口,而农村广大农民的受社会保障权并没有纳入国家正式的保障规范体系中,如城镇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而农民只有当其贫困程度到了难以维持生计时。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微薄的救济,农民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2)在农民劳动权方面,工业化进程中农民的耕作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农民劳动权缺失。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农民在农田上的耕作劳动,以及参加的其他的社会劳动不是法律上的“劳动”,不受我国劳动法规范与保护,农民的耕作不是法律上的劳动概念。因此,农民也就不存在失业,也不存在退休,农民也就不能享有失业保障权。因此,农民无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权、失业保险权、劳动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3)在农民受教育权方面,历史上由于缺乏国家财政支持,农民受教育权一度被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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