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目标和设想
(一)《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目标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冷静地思考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应然模式,确立了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这个基本目标是,改变二元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一元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地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
(二)《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设想
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其基本问题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统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侵权责任法》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当看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事实上,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个概念并不存在原则的差别,对其强制性地进行分割,刻意强调其差别,是没有道理的。将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都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置于这个统一的概念之下,适当扩大其外延,就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用统一的尺度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
2 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和基本类型
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法的规则,应当确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同时,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则的不同,可以部分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做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规则。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技术过错,系指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懈怠或疏忽。这种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疗科学依据和医学技术标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违反之即为有过失。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医疗过错要件也须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原告证明达到表见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或者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过错的情形时,才可以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医疗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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