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营公用事业的非歧视对待
民营经济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是在国家大力发展公有制的缝隙中发展起来的,一直遭受社会的歧视,在各种性质的经济形式中,法律上身份待遇最差的就是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乏公平竞争的平台。民营经济遭遇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政策的不公平
虽然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大力倡导发展民营经济,但是根深蒂固的所有制歧视并未完全消除,在一些投资收益较高的领域和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几乎由国家资本垄断,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消费品工业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一般商业及服务业,民营经济要进入这些产业困难重重。虽然国家在某些行业并没有明文限制民营资本的进入,但在客观上却对民营企业的进入进行种种限制,甚至一些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民营资本却不能涉足。
2.我国的某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存在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
在有关立法中,我国仍然没有摆脱按照所有制立法的旧思维,从而导致不同所有制之间所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如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待遇,现在的民营企业不能享受到如三资企业同样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待遇;在融资、用地、收费、发行股票等方面,民营经济也受到了不少的限制,其地位明显低于外资经济,没有享受应有的国民待遇。
虽然1999年国家宪法修正案已经确定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至今有关民营经济的单项法律仍未制定,这就使民营经济长期在无法可依、缺乏应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发展,目前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管理只能是依照相关法规,而有些法规已经明显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市虽然陆续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但是,这些法规政策部门色彩浓,有的还相互冲突,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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