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正当与部分宽恕的基本问题
完全正当将行为人的责任减轻到完全排除,完全宽恕将行为人的可谴责性降低到无须处罚。因而,部分宽恕与部分正当可以定义为:部分正当减少行为的错误性,部分宽恕减轻行为人的可谴责性,但都没有达到完全排除责任的程度。①尽管所有部分正当与部分宽恕都是从宽情节,但部分正当与部分宽恕是不同类型的从宽情节。与正当与宽恕的区别一样,部分正当与部分宽恕的着眼点不同。部分正当着眼于行为是否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当性,部分宽恕关注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是否降低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从宽情节都是部分宽恕或部分正当。例如,犯罪人归案以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但这种减轻情节既不是部分正当也不是部分宽恕,而是对犯罪人的奖励。
需要明确的是,行为的错误性减轻和行为人的可谴责性降低的基准线是什么?通常认为,错误性的减小与可谴责性的降低是以没有这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得的刑罚为参照标准的。换言之,部分正当的错误性较小是相对于没有这一部分正当事由时行为的错误性而言的,部分宽恕的谴责性降低是相对于没有这种可宽恕事由时行为人可谴责性而论的。但仅仅这样理解还不够的,例如,犯罪人本可以以非常残忍、给被害人造成极其痛苦的方法杀害被害人,但犯罪人仅以一般的方法迅速杀死了被害人。按照上述方法,这种情况下犯罪人是否也可以得到减轻处罚呢?很显然,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也许有人会说,犯罪人的可谴责性降低或行为的错误性相对较小应与标准犯罪人或标准犯罪相比。然而,不仅构建一个标准犯罪人或犯罪是困难的,因为同一犯罪的实现方式太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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