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因素还是在于税费改革使得县级财政的收入实际上增加了。为什么这么说呢?税费改革减收的部分(乡统筹)实际上由中央财政以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形式补上了,而税费改革还有一部分增收,即农业税税率的提高带来的增收。2001年宏德乡的农业税为90万元,而2002年农业税为203万元,提高了113万元。由于农业税属于地方税收,所以无须上解到中央财政,而且由于肇东的财政体制中农业税作为县级财政收入,所以这113万元实际上使得县级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了。就全县而言,2001年农业税收入是1951万元,而税费改革后的2002年全县农业税收入是3934万元,提高了100%。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县财政正是靠将这部分增收的农业税用于教师工资支出才使得教师工资上划不至于出现缺口。
至此我们的答案就明确了。“以县为主”之所以能够保证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主要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挤占”了乡镇财政的“水分收人”,这部分“收入”如果是由乡财政来发,只能用于“空转”或者“还债”,是无法用来发工资的。二是利用了税费改革导致的县级财政收入中农业税的增加,而农业税之所以能够增加,是由于“并费入税”,实际上是将原来乡镇政府的一部分收费算在其中。所以说,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并非是县财政拿出了另外的财力,也并非由于上级增加的转移支付,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实际上是将一部分乡镇财政的“虚假收入”和一部分改革前的乡镇收费集中上来,统一发放了教师工资,直接由县财政将工资付到教师个人的银行账户之中,一举解决了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从财政资金运行的意义上说,这实际上就是将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由县财政设立了一笔统一、直接发放的“工资专项资金”,绕过了乡财政。但是有意思的是,这笔资金的真正来源还是乡财政。这种根据支出用途、利用上级财政直接以类似于专项资金的支配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方式,正是此后各类财政资金“专项化”的滥觞。
至此,税费改革和“以县为主”的关系就更加明确了:税费改革不但促进了“以县为主”体制的实行,而且也能够保证县级财政有比较充足的财力来发放教师工资。换句话说,“以县为主”紧跟在税费改革之后实行,实际上是把税费改革带来的县级财政增收给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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