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伤的认定
1.申请辞职次日上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王女士与某公司工伤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女士。
被申请人:某公司。
2007年4月2日,王女士向所在某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公司审批程序复杂,她边上班边办理辞职手续。在填写完成正式辞职申请表的次日,王女士搭乘朋友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去上班,不料,途中发生车祸,王女士受伤。此后,她先后在所在城市的两家大医院住院治疗,合计67天。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王某某赔偿王女士3.3 万元。
2007年7月,王女士向所在城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单位认定,王女士此次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有关部门作出了“伤残八级”的鉴定书。据此,王女士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但是,某公司认为,王女士在填写了正式辞职表格第二日发生事故,应当认定其已经辞职,其遭遇车祸而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支付王女士工伤赔偿费用。
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经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3488.8 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