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杀者救助方法
1.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围观群众
特别是对采取或者扬言自爆、自焚现场,要立即将自杀者与围观群众隔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要疏散车辆和行人,保持正常的交通秩序。
2.进行劝解与谈判
对悲观厌世的自杀者,要对其进行安慰、劝解,给予同情和关怀,鼓励其正确地对待挫折,解除其厌世白绝之念。还可以通过家属亲友、单位领导等进行劝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动摇其企图自我伤害的意志,促进其放弃自我伤害。对于以自杀为手段达到解决个人问题的,民警要主动与其沟通,摸清底细,了解其心理,进行谈判,必要时可以请当事人到场谈判,力争达成协议,化解危机。
3.及时果断解救
对不听劝阻疏导,一意孤行,坚持要自我伤害的,要继续与其对话,分散其注意力,寻找有利时机,出其不意,乘其不备,强行制止。对利用桥梁、楼顶、塔架进行自杀的,一方面应在地面设置具有弹性的着地垫;一方面可视情从其侧面隐蔽接近,乘其不备,强制牵拉,使其获救。
4.强行制止带离
对于使用煤油、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引火自焚,威胁公共安全的自我伤害行为,处警人员要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坚决予以制止,收缴危险物品,并可依据《人民警察法》第8条的规定,对其强行带离现场。如其自焚动机目的不明或可能带有制造不良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等可疑迹象的,还要对其进行审查,并查明该危险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依法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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