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信息立法总论——社会信息化转型与信息法的形成<br> 第一节 社会信息化转型与信息立法之必要性<br> 20世纪中叶以来,以计算机为代表的具有一定程度智能化的高效率信息处理的信息技术的兴起和信息设备的应用,使人类社会的信息生产、存储与传递能力成倍增长,实现了从生产、办公室到家庭的全社会的信息化过程,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转型。人类社会正经历着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型的巨大改变。<br> 一、社会信息化转型概述<br> 俄罗斯联邦杜马1995年1月25日通过国家杜马审议,1995年2月20日颁布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信息是指关于人、物、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与表现形式无关的知识;而信息化——是在信息资源形成与使用的基础上,为满足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信息需求与权利实现而建立最佳条件的有组织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进程;社会信息化指的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社会历史进程。“信息化”与工业化、现代化一样,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三个层面和六大要素。所谓三个层面,一是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过程,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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