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立宪主义政治哲学与英国相比,美国不具有源远流长的优良政治传统,英国历史上延承下来的诸如通过普通法对人权加以保护、通过国会对君主权力加以限制等做法,在美国人看来,更多的是一种传来的经验,而不是一种扎根于自身的民族文化。在这种不同于英国的政治文化背景下,无法生成以传统来统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立宪主义政治哲学,自然也就不可能走类似于英国那样的改良主义宪政道路。与法国相比,美国社会尽管也不乏充满封建专制主义色彩的思想及制度,但它独特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不可能在美国取得类似于法国那样的绝对主导地位,从而也就决定了基于传统制度与启蒙思想的巨大落差而生发出的、旨在消灭前者的大革命在美国没有什么现实的社会驱动力。而这就昭示了作为大革命之政治理念基础的、以公意来统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立宪主义政治哲学无法在美国萌生。事实上,美国走的是一条类似于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哲学发展道路,即比较、选择、应用他国政治哲学的实践主义发展道路,英国、法国乃至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在早期的美国那里得到了有机的融合,并最终在制宪会议的熔炉里实现了对前者的结构性超越。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早期的美国既没有绝对采取以杰斐逊为代表的亲法派的政治主张,也没有绝对采取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亲英派的政治主张,而是做了一种无意识的政治妥协,前者所倡导的偏重个体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后者所倡导的偏重整体主义的政治理论经过早期各殖民地的政治试验以及思想层面的激烈交锋之后,最终凝聚成了以1787年宪法为载体的美国立宪主义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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