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中国政权合法性的落点:政权合法性中的民意认同被授予了统治者(政府),而非内化于宪法,因此,在政府与宪法的关系中,不是政府必须依照宪法行动,而是政府实际上主导着制宪权。
对于本文来说,重要的不仅是结论本身,得出结论的方法和思考问题的角度更为关键。宪政的特质是一个宏大的叙述,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和路径来解读。本文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预设为主线,从民权和民意的角度,借助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这样一组层次分明的范畴,o解读中国近代宪政的特质,及其形成原因、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读中国近代宪政模式限定了一个什么样的宪政转型目标和路径。
调整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兼顾二者,是所有政治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西方文化对此一直走的是一条外在超越的道路,它通过宪法在自由、民主的价值之上构建了一个协调机制,以达到在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的目的;中国文化,因预设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故而秉承一贯的内在超越的思维范式,并寻找到了“民权”这个可以打通自由与民主的价值分界并融合二者的内在的价值交织模式。外在的超越与协调需要一套合理的“程序规则”,而内在交织与互融则更加需要“道德的训诫”。如是,中国近代宪政的特质将主要通过价值法则和政治法则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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