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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法文化: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value appeal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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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9642
  • 作      者:
    李少伟,王延川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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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少伟,1961年出生,陕西凤翔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商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私法文化、民商法基础理论、债与合同法理论。出版《法律文化导论》、《交易风险的成因、防范及救济》等专著5部,主编教材2部,在《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先后获省、市及校级科研和教学奖9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价值研究”的研究工作。
    王延川,1975年出生,陕西成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私法文化、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理论。出版著作6部,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商法价值的科学发展与商事制度体系构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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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私法文化: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以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意蕴及理论架构对现代私法制度进行解读,以期能够揭示现代法律文化和现代私法的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之间的相互兼容和相互支持的关系。《私法文化: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在民商分立的框架之下对现代私法价值进行提炼,认为现代民法文化既注重个人自由价值,又兼顾社会正义价值:追求既保障个人利益,又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现代商法文化既注重营业自由价值,又兼顾交易安全价值,追求既保障个人利益,又体现维护市场交易者利益和谐的目的。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应以上述价值诉求为基准和尺度,进行反思与重构,以现代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指导我国《民法典》和《商法通则》的制定,解决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理论难点和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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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所有权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社会产生,和国家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所有权是伴随着现代国家而产生时的,国家的统治需要所有权的存在,但同时国家又在左右着所有权的命运。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我对某物的权利不取决于我对它的要求,而是取决于别人是否准备承认我的这一要求,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人与人交往时往往带有机会主义倾向,而在现实中,通过欺骗而获得一次性的收益又总是可能的。因此,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总会陷入囚徒困境中,加上偷窃、掠夺等行为的存在,使财产时刻处于危险之中。个人对财产的私力救济由于成本过高简直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第三方保护,国家便进入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与交易关系中,以自己的强力为权利作了“担保”。现代社会中的所有权关系不仅仅表现为两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而是“三方”关系,但政府是隐现的,因为它并不拥有交易的财产,而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成本,所以政府无权干涉交易的财产及内容。国家与交易人之间应该是一种“保持距离型”的关系,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理性的国家。理性的国家需要理性的个人来推动,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与个人间形成平衡,所有权才可能得以产生并保持稳定的状态。一旦政府权力过大,个人不能与它形成良性的互动时,所有权就会衰亡。不同的国家模式会造就不同的所有权样态。苏俄是全能国家的典范,它在人间筑就了一个乌托邦,通过为国家服务而换取面包的模式使人们走上了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国家以对个人关怀为由主宰了个人的生存。没有所有权的个人也不能有政治上的权利,民主虽然很动听,但它的另一面却是多数人的暴政。苏俄近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给予我们一个教训:在遥远的未来,人们可能会进入国家社会,但现在我们却应致力于市民社会的建设。1804年的法国和1900年的德国都是理性国家的代表,前者表现地激进,后者显得有些保守。法国经过自然法的熏陶和大革命的洗礼,造就了1804年有限的政府和无限的个人,而针对政府的绝对所有权是两者妥协的产物,它虽然使人和人的关系一度变得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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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私法文化与私法价值
第一章 法律文化阐释
第一节 现代文化与现代法的精神
一、现代文化的价值
二、现代法的精神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结构
一、结构与法律文化结构
二、法律观念的输出功能
三、法律制度的输出功能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社会结构基础
一、家庭、家族共同体与法律文化
二、民族共同体与法律文化

第二章 私法文化的基础及功能
第一节 私法与公法划分的实益
一、公私法划分的起源、演变及其成因
二、公私法划分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
三、“私法公法化”的澄清:以商法为例
四、公私法一体——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
第二节 私法文化的物质基础
一、利益追求的正当性
二、权利的基础性
三、交易的普及性
第三节 私法文化运用:契约结构的文化分析
一、契约的演进与契约结构的确立
二、主观精神:守约在契约结构中的基础性
三、客观精神:形式在契约结构中的共识性
四、契约与法律

第三章 中国传统社会私法缺失的文化分析
第一节 民法缺失的私法文化分析:以所有权的缺失为例
一、集团权力本位与个人权利本位
二、“法者罚之体”与“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三、“法自君出”与理性之法
四、民法缺失的实证表现:以所有权为例
第二节 商法缺失的私法文化分析:以公司人格的缺失为例
一、公司人格的发展与我国之继受
二、公司人格在中国社会继受之困境

第二部分 私法价值与私法制度构造
第四章 民法的价值与制度实现
第一节 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
一、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价值内涵
二、现代法的本体价值——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
三、现代法的本体价值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第二节 抽象人格与具体人格
一、现代性与自由人格的兴起
二、抽象人格与个人自由
三、具体人格与社会正义
第三节 所有权的历史发展:自由与限制
一、19世纪以前的情况
二、法国《民法典》:绝对所有权的诞生
三、理想的破灭——所有权在世纪的发展
四、德国《民法典》的核心:相对所有权
五、苏俄《民法典》:个人所有权的“衰落”
第四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一、契约自由及其制度体现
二、契约正义的产生及表现

第五章 商法的价值与制度实现
第一节 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一、营业自由的解释
二、营业自由的理论基础
三、营业自由权
四、对营业自由的限制
第二节 交易安全及其制度保障
一、交易安全的意义
二、交易安全的理论基础
三、交易安全制度的类型化
四、社会责任:交易安全价值的另类表现
第三节 商法:文化基础与现代发展
一、现代商法的文化基础
二、现代商法的技术构建
三、现代商法的当代发展
第四节 公司人格解释:现代性与后现代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代性框架中的“公司主体论”
三、后现代性思潮与“公司客体论”

第六章 民商立法的体系结构
第一节 民商立法体制考察
一、民商立法体制的意义
二、民商分立立法体制
三、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四、分合折衷立法体制:实质上的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五、民商分立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选择
六、超越民商立法体制的形式
第二节 民法典的形式特质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典采编纂式抑或汇编式模式
二、构筑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潘德克吞体系
三、潘德克吞体系的优势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度构造
一、民法典的基本定位
二、民法典制度取舍的争论
三、民法典构造的基本构想
四、民事习惯:民事立法不足的补充
第四节 商法通则的制定及构造
一、商法通则:我国商事立法的现实选择
二、《商法通则》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协调
三、《商法通则》的基本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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