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元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性
对于封建时代的女性而言,婚姻家庭几乎是她们活动的全部舞台。元代女性礼法规定的婚龄基本上是遵循“十四成婚”这一准则,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早婚”与“晚婚”现象占相当比例。在元代的婚姻形态方面,收继婚、典雇婚、僧道婚、赘婿婚共同构成了特殊婚姻形态,对元代女性正常婚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家庭中,元代女性作为女儿、妻子、儿媳、母亲、婆婆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里,担当着不同的角色,遵从着不同的角色要求,其地位随角色、身份不同而变化。元代普遍的买卖女性现象与浓厚的蓄妾之风相得益彰,社会舆论对于妾的贬抑,实质上是保障封建家庭伦理关系免受破坏。在元代的判决离婚中,“义绝”范围的扩大,成为标志性特点,主要目的在于抑制当时的卖妻、典妻与“卖休买休”的风潮,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女性权益的作用。元代作为一个特殊的过渡期,仍是女性自由改嫁时期。虽然元政府对此有些政策、法律条款的限制,但并没对女性再嫁产生广泛的、实质性的影响,多种再嫁类型的存在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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