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农民退出机制的理论分析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3.1.1 农民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农民,所以我们有必要先探讨一下农民这个概念。
农民,是指农村以种植业、畜牧养殖业为生的社会人群集合,也可以泛指农村劳动力。农户指农村地区以农业、林业、渔业或畜牧业为主的家庭。在中国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农民”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农民”词最早见于《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东晋经学家范宁注:“农民,播殖耕稼者。”)南北朝时期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也记载道:“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商贾则讨论货贿。”由此可见,白占以来,我国便有“农民”群体。
在1989年版的《辞海》是这样解释的:“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广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而在《现代汉语词典》(1991)对农民的解释足“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根据这两部权威词典的解释来看,“农民”是一个职业概念。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界和政策的制定者往往把“户籍”当作认定农民的唯一标准。在我国现有的“二元结掏”户籍管理体制下,城市市民与农村居民成为不同社会身份的阶层,并享有有差别的“国民待遇”。因此,在户籍制度下,“农业户口”者成为“农民”的代名词,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基于此,“农民”一词的确切定义就演变成“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艾君,2005)。很明显,这种农民概念的界定主要不是一个职业概念,而是一个身份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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