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不承担赔偿责任:(1)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能的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赔偿方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在某种情况下也可并用。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但造成受害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须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亡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人民警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