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国会议员对民众的代表性并不均衡。较之于在政治上无甚活动能力、无钱又无势的代表,那些在政治上有权、有钱、又有活动能力的代表更容易使其需求和利益得到回应。这些及其他一些因素,如广播和电视上的脱口秀节目对国会的重拳出击,以及人们认为国会在处理诸如医疗费用和毒品交易等重大问题上的失当,使人们对国会和政府产生了蔑视和不信任。1999年进行的一次全国民意调查显示,75%的受访者认为,“政府被几个只为他们利益着想的大利益集团把持着”。只有43 9/6的人相信“政府在决定做什么时,至少部分关注了人民的意见”。
从各州的情况来看,问题不同,立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同。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对复杂、讲究技术的立法事务所享有的独立性常常有限,这主要由议会会期有限,成员也多是“外行”,加之工作人员帮助不够等原因造成。他们只能简单地通过一些在其他地方已经达成共识的法律。这里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几年前,得克萨斯州曾通过了一项关于共同开采油田的法律。这项法律草案是在那些主要的、独立的石油开采组织的代表同意后,才向大众公布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时也没有什么改动;立法机关对此也的确无能为力。对另外一些问题,如刑事立法,立法机关确实是在“立法”。这不需要多少专业技能进行决策,如对偷盗汽车者可判刑的相关立法。这类问题实在不需要什么抉择的科学和技术。
有人认为英国议会(British Parliament)只通过那些由政党、利益集团发起,公务员起草,“政府”(首相及内阁)通过下院控制的法。然而,这种观点太单纯。政府通常能从下院得到所想要的,部分原因在于政府明白哪些措施会被下院接受,并只提出这种措施。相应地,政府的提议有助于这些措施在下院被议员接受。在立法过程中,下院发挥着讨论、审查、批评,以及发布和解释政府政策和政府行为的关键作用。美国的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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