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房价收入比”的“三一经济定律”,实现政府保障性体系关于民生的战略性问题。因此,这应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之中,若此政绩严重失误应该丢官。因为早在1998年国务院下发过的纲领性文件中,“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被确定为基本方向,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对这个有关民生的纲领性文件置若罔闻,反而颠覆其纲领性文件,长期使保障性住房缺失,而让商品性住房成了主体,最终导致占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或者由于按揭买房负债累累,让未来几十年成为他们工资的主要消费。其根本原因是某些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并纳入政绩,使某些地方官员去维护房地产商和自己的利益。<br> 五、保障性住房应先定房价再定地价,政府退出利益链。地方政府的地价占房价的40%,使地方政府与房产商形成了紧密的利益链。为了确保“房价收入比”的“三一经济定律”的确定的各类型房价,政府保障性住房应采取“倒推地价”的做法。南京曾针对商品房的住宅土地出让,只对飙升房价有所遏制,还不能根本性解决住房全局问题。其实,这一“倒推地价”最适合政府保障性住房,按“房价收入比”的“三一经济定律”所确定的房价,再加上房地产商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而非暴利),最后确定土地价格(政府退出利益链),这样就能确保政府保障性住房房价得以保证,也才确保城市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租得起房。<br> 六、政府实施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实行实名制购房,购房者地方政府张榜公布透明,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而且要确保无房者与购房者必须实住。因此,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性定位是“以自住为主”,严格而透明地限定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次数。REICO工作室推出的一项调查称:2005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高达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若不以法律加以保证,这项民心工程必成民怨工程。以透明和法规保证:租用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自住。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一旦发现转租或转让,租主和业主就立即自动失去租主和业主资格,由政府收回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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