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语言的普遍认知共性<br> 第一节 语言的普遍认知共性概述<br> 语言具有普遍认知共性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中世纪初,罗马的经院哲学家波埃修斯(Anicius Manlius Severinus Bo—ethius,480年~524年)首次提出过语言的普遍现象问题,认为语言具有普遍性(R.H.RoDins,2001)。<br> 17世纪法国的保尔一罗亚尔学派(the Port Royal school)认为,语法的两种原则之一是普遍原则,它来自人类思维的本质。人类共同的思维结构存在于共同的语言结构中。保尔一罗亚尔学派以笛卡儿哲学为基础,试图寻求存在于一切语言中的普遍性语法原则。阿尔诺(A.Arnauld)和朗斯洛(C.Lancelot)的《普遍唯理语法》(1660)认为:人类语言规律的一致性是因为人类具有生理机制的同一性和生存空间的同一性。人类语言的一致性不但表现在人使用的语言本身的形式和功能方面,还表现在人具有共同的认知心理方面,因而语言的一致性(共性)完全有可能表现为如范畴特征和语序等形式方面的共性,也完全有可能表现在语义认知的其他方面,如借助较为具体的事物谈较为抽象的事物,即人对客观世界的感知及身体体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象图式以及初始层次上的认知结构等。针对普遍语法与个别语法的关系,17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埃尔斯特(Alsted)和18世纪法国学者Du Marsais有过相关的阐述。Marsais认为:每个语法中都有一部分从属于所有的语言,这些部分构成所谓的普遍语法。<br> 19世纪末的中国语言学家马建忠(1898)受西方普遍语法的影响,也曾明确表达了主张用普遍语法来指导语言研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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