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与团体的关系
社会学与生物学的关系
社会学关于个人的事情,不能不根据生物学及心理学的原则。兹先就其与生物学上有关者言之。
(一) 须明人体的生理特征——因人类心意的活动,在在与身体的构造及各器官的机能有关,故须穷究其身体构造,尤其是神经系组织的起源与发展,及各种机能之分化,方可明其心意活动之来由。人是动物之一种,其幼稚发育之期间特长,而年龄上之变化亦特多。此种研究,一般人已认为重要,无须详说。
(二) 须明遗传的原则——生物学上遗传的原则,现时归到“遗传渐化学”①(genetics)上专门研究。社会学上只择其已经证实的原则,用以解决社会问题便可。此种原则之最重要者如下:
(甲)后天的特质不是遗传的。欲明此原则,非将遗传之本质说细说明不可。原来单细胞生物与复细胞生物之遗传情形,仪此略有不同。其任单细胞生物,则所谓遗传者,是指“亲细胞”发达至限度,则分裂而成两个或四个“子细胞”,其形与质均同是也。至复细胞生物之遗传,则由雄精与雌卵(或男女牝牡亦同)的生殖细胞,结合而成一个细胞,从此繁殖而构成身体各部,故子女与父母的形质相同也。唯是兄弟姊妹中,其形质有时亦不十分相同者,其理由安在?此又因生殖细胞当长成之际,因“减数分离”的原理,而失却遗传性之半,故有禀受父母的特质独多者,亦有禀受祖父母或曾祖父母的特质独多者,故一家之中大有径庭。但以上所言遗传之可能性,是就先天的特质而论。至在后天所得的特质,——即在雌雄两细胞结合以后所得的特质,——不是遗传的。例如中国曩时妇人多缠足,而其所产的子女均是天足;又如西洋人所畜之犬多截其尾,而所产之犬子依然有尾是也。但是由外界所受的刺激,能直接侵入生殖细胞,则又有传遗之可能性,此当属例外。譬如父母饮酒过甚,则酒毒贻害于子女,或父母得到花柳病菌,则直接遗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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