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概要(修订版)》:
一、中国传统的婚姻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媒介,没有婚姻便没有家庭。
在清代的法律上对于婚姻有种种的禁忌:如同姓为婚,表婚,娶亲属妻妾为婚,良贱为婚,异族通婚等。另外,清律还对婚姻嫁娶者有许多限制,如父母居丧期间不得婚娶,祖父母及父母犯死罪被囚禁时不得嫁娶,僧道不得娶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清代法律对婚姻有各种限制,但是社会婚姻生活却与法律规定大有距离,>中破这些禁忌的婚姻形式不仅在社会上大量存在,而且法律实际上也难以追究,是谓民不举,官不究。到20世纪初期,“同姓不婚”的禁忌事实上已演变成同村不婚的习俗,农村很多地区盛行“村外婚”,即每个自然村都从本村以外的村庄娶妻或招婿。在集体化时期,同村不婚的习俗有所松动。自然村基本上是一个生产队,生产队集体劳动的机制和许多共同的社会活动,为同村青年男女提供了较多的接触机会,自然也促成青年男女的恋爱和婚姻。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样的事例比较少。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地区间、城乡间、村与村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村内婚进一步减少的趋势和远嫁潮。这是因为,首先富裕起来的村庄姑娘不愿嫁出本村,而没有富裕起来的地区青年女性则希望远嫁经济发达地区。
男女当事人的婚龄,古代周礼规定“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实这不过是结婚年龄的一个标准而已。实际婚龄比规定是大大提前的。近代以来,一般男女结婚年龄人都在20岁以下,而且大部分地区早婚十分盛行。从男女两性的夫妇年龄来看,一般男大于女,女大于男的婚姻被视为不正常的婚姻,然而这种婚姻也在事实上存在,并有其自慰性的理由:“女大三,抱金砖”,其主要原因是夫家企盼早得贵子,或出于增加劳动力的愿望,反映了近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婚姻形成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破除早婚陋习,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为20周岁及18周岁。1981年实施的新的<婚姻法>又将男女结婚年龄提高到22周岁和20周岁。随着婚姻法普及,青年男女在校学习时间的延长,以及妇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后地位的提高,农村的实际婚龄也在不断自行推迟,尤其是女性。而在城市,由于工作、学习的压力,大多数青年女性都响应政府晚婚晚育的号召,在一些大城市,甚至出现了独身一族,号称“单身贵族”。
择偶标准是男女双方选择理想配偶的基本条件。传统社会中,青年的择偶标准是既重门第又重财产,不过一般更重视后者。有知识的一些人还重视对偶的文化水平,但在社会中所占比例极小。注重门第主要是官宦子弟,特别是统治阶级上层更注重门当户对,而下层的平民百姓则较多地注意对方的财产,婚姻论财使得清光绪以后的买卖婚姻的风气日盛一日。而介于统治阶级与平民百姓之间的知识阶层对知识和才华也十分重视,到清末一些进步知识分子特别是留学生的择偶标准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他们对文化修养和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希望对方不仅要懂得中国传统的学术文化(旧学),而且希望对方还懂得西方的学术文化(新学),能够接受新式婚姻礼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由于政治运动较多,一般说来,青年的择偶标准侧重于政治条件,且在多数时间内对方的家庭出身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是门第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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