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正误·孟子下·尽心》)理是事物中的条理,因此,理不能脱离气而存在,不能脱离事而存在,说明“理在气中”,“理在事中”。
李塨同颜元一样,也批评朱熹所谓“先有是理,后有是气”的观点,明确指出“无在阴阳伦常之外别有一物日道日理者”(《论语传注问·学而一》),“夫理者,物之脉理也”(《论学》卷二)。理不是在“阴阳伦常”之外的别的什么东西,理就是事物的“脉理”、“条理”。李塨进一步写道:
夫事有条理日理,即在事中。今日理在事上,是理别为一物矣。理,虚字也,可为物乎?天事曰天理,人事曰人理,物事曰物理。《诗》曰“有物有则”。离事物何所为理乎?(《论语传注问·子张十九》)把理看作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的东西,是毫无根据的,理就存在于事物之中,理就是事物之理。这是用唯物主义的理事关系论反对唯心主义的理事关系论。
由于理不能离气,理即在事中,因而不能离事求理,而只能求理于事。颜元说:“孔子则只教人习事,迨见理于事,则已彻上彻下矣。”(《存学编·性理评》)李塨也强调“理见于事”(《论语传注问‘学而一》),“天下之物,因形以察理,则理可辨”(《论学》卷二)。“见理于事”或“理见于事”,“因形以察理”,.这是从“理在气中”、“理在事中”的唯物主义前提出发,所得出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结论,是同离事求理的唯心主义认识论观点直接对立的。
唯心主义道学家们把人性分为所谓“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并认为“天命之性”是天理的体现,是善的,“气质之性”是人欲的根源,是恶的,从而为他们高唱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制造哲学理论根据。颜元还用如下的例子,说明气质与性不可分的关系:
譬之目矣:眶、龅、睛,气质也;其中光明能见物者,性也。将谓光明之理专视正色,眶、炮、睛乃视邪色乎?余谓光明之理固是天命,眶、施、睛皆是天命,更不必分何者是天命之性,何者是气质之性,只宜言天命人以目之性,光明能视即目之性善,其视之也则情之善,其视之详略远近则才之强弱,皆不可以恶言。盖详且远者固善,即略且近亦第善不精耳,恶于何加!惟因有邪色引动,障蔽其明,然后有淫视而恶始名焉。然其为之引动者,性之咎乎,气质之咎乎?若归咎于气质,是必无此目而后可全目之性矣,非释氏六贼之说而何!
(《存性编·驳气质性恶》)颜元认为,有形质的器官是物质实体,而形质器官的作用、功能则是它的性。譬如眼睛,是由有形质的眼眶、眼泡、眼球构成的物质器官,这就是所谓“气质”,而它能见物的作用、功能,则是眼睛的性。眼睛的器官结构(“气质”)及其作用、功能(光明能视之性),都是自然形成的,不存在什么“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区别。眼睛能见物就是“善”,也就是眼睛的结构和功能的完善。眼睛见物的详略远近,只是它的结构和功能的完善程度不同,是视力的强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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