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力配置
(一)“九龙治水”问题
构建一个科学的监管体系,除需要科学选择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外,还需要有一套合理的监管权力配置机制。监管权过于分散是中国政府监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相关产业的监管权被分割给不同监管机构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部门按产业分工精细设置的影响,中国经济性监管机构的设置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按产业设立监管机构,由它们分别对本产业行使监管权。比如,能源领域,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水力等各自为政,彼此分割;交通领域,公路和水路、民航、铁路、城市客运分属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和建设部监管;金融领域,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国鼎立”;而电信业的监管权则被分割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广电总局,等等。
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对其权限内的产业有丰富的经济技术与专门技能,可以保证监管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缺点在于:这种方法重复雇用具有两个甚至多个产业所需的共同技能的工作人员,导致监管的低效率,无法形成监管的规模效应;而且,这种方法增加了监管机构被单一利益集团,特别是它所监管的企业俘获的可能性;[1]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使得彼此有内在联系的领域或者产业被人为地分割的不同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这些产业监管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尤其在可以相互替代的领域,如交通、能源、金融、电信领域,会造成全盘规划产业政策的困难,不利于形成相关产业的替代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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