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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犯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6573
  • 作      者:
    王在魁,刘慧卓,李焱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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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在魁,男,1966年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法学博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198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刘慧卓,女,1970年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法学博士。199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4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就读,分别手2000年和2004年获刑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进人广东省高级A民法院工作至今。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挂职担任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曾作为主编、副主编以及撰稿人参与多部法学著作的编写,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李焱辉,男,1972年出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且理审判员,法学硕士。1995年毕业于上海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先后3次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三等奖,发表学术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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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析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相信本套丛书以其较高层次的理论性和实用性,一定会受到全国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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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  伙同他人伪造美元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赵某某、李某制造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万某某首先提出制造假美元的犯意,并伙同赵某某进行预谋,后二人又分别出资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万某某提供场所,赵某某提供技术共同制造假美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作为主犯的作用没有明显区别。被告人李某受万某某雇用,为万某某、赵某某制假币端水、打扫废纸等,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在伪造货币过程中,由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的原因,尚未最终完成制造假美元的全部工序,所制造的假美元还属半成品,尚不能投入流通领域冒充真币使用,符合犯罪未遂的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伪造货币未遂。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万某某、赵某某、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采纳的证据,并裁定驳回匕诉,维持原判。
    三、焦点问题
    1979年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均未予描述,在刑法法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较大的分歧。大致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依据是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目的犯,但不能以“营利目的”为要件,而应以“意图流通”为目的。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伪造货币的对象范围包括正在流通的外币
    伪造货币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有人认为包括境外的法定货币,但仅限于法定货币中的可兑换人民币的货币;有人则认为,伪造货币的对象的本质特征是流通,只要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港澳台货币以及可兑换和不可兑换的外国法定货币。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二)万某某等人伪造货币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首先,有人认为万某某等人伪造货币属“行为金融犯罪”,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另外的观点则相反。由于笔者认为伪造货币罪要以流通为目的,故伪造货币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至于认定既遂的标准也有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已经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即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实施完毕,即为犯罪既遂;但如果主要伪造工序虽已完成,而伪造的货币又明显过于伪劣时,应当以未遂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币是否进人流通领域为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制造的假币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既遂标准。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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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伙同他人伪造美元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2  为他人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  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定何罪
4  以假币秘密换取真币且共同持有假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认定犯罪数额
5  如何评判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6  变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  帮人存赃款却提供变造的存单的行为如何定性
8  董事长和普通员工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应如何定性
9  如何评判银行工作人员以假按揭方式发放贷款的行为
10  充当中间人为客户融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11  如何评判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出具“承诺书”的行为
12  公司秘书虚构外贸合同,骗购外汇汇至境外是否构成逃汇罪
13  不确切知道款项来历而帮他人开立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14  吸引公众投资、私分投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5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
16  开出不能兑现的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1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空头支票骗取货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18  伪造金融凭证骗取专项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9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20  占用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1  利用信用证套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22  明知信用卡是非法取得的而冒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3  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何罪
24  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25  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罪处罚
26  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配额并转卖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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