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变性后重婚行为之定性
案情及参考答案
秦女士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日,陈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4年春节,秦女士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问他跟谁跑了。陈某却抱歉一笑,让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已结婚嫁人。秦女士才知道陈某自幼患易性癖,进行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与他人结婚。
问题:丈夫做了变性手术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案是一个较为离奇的案件,出现的几率极小。但它毕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由此而形成对法律的挑战。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婚,所以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应当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陈某变性后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是变性,由夫变成妻,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这两种意见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我们面临着到底是赞同第一种观点还是赞同第二种观点的立场选择。而这种选择又关乎陈某的罪与非罪,确实应当慎重。
对本案分析可以从对重婚一词的分析开始。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因此,重婚之所谓“重”,是指一身而兼有双重的婚姻关系。就此而言,陈某的行为似乎符合重婚的特征:陈某与秦女士已有婚姻关系,变性以后在未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在此,显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如此说来,似乎陈某构成重婚罪。但我们进一步追问,重婚罪的本质是什么,即它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对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重婚罪违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表现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但未出现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形。对于陈某来说,前有一妻,后有一夫。陈某在变性以后,事实上已经放弃原有与秦女士的婚姻关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因此,我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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