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法总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领域。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教育事业的规范和调控。
一、教育法的内涵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进步以及生产和生活的高度社会化,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的内涵日益纷繁复杂。现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建立统一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融会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而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力和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成为有效实现国家教育职责的客观需要。
(一)教育法的概念与本质属性
教育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规定、办法、指示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则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本教材所称教育法一般为广义的教育法。
教育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具有以下几个本质属性: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法的制定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活动,是我国法律创制的主要途径;法的认可是指赋予已有的行为规范、习俗、习惯等以法律效力。教育法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二是一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这种规则或模式,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育法是调整教育领域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通过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保证教育的实施。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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