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与特许有关的概念
在德国,法律上没有特许的统一定义,在行政法理论中有“控制性许可”与“特别许可”之分。在控制性许可中,行政机关在具体事件中事先审查是否违反特定的实体法规定,只要该行为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即予以许可。控制性许可就好像高高竖起的栏杆,栏杆控制之下的便不得入内。如建设许可、职业法上的许可(旅店经营许可、零售业许可)、联邦公害防治法上的设施许可。特别许可,是法律将某种行为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符合社会理想的行为予以普遍禁止,但在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又赋予当事人从事该禁止行为的自由,籍此消除因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产生的困境。因此,特别许可,又称为豁免或者免除。如议会周围一定区域不得集会,但特别许可除外。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控制性许可是权利自由行使的恢复,它是在出于预防性控制的需要对某些活动自由予以临时、普遍限制的情况下对活动自由的恢复,而特别许可则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公民据此可以从事法律禁止、但例外情况下准许的行为。②
在法国,特许一词(La concession)在行政法上经常使用,但没有确定的意义。通常是指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得到特别允许做某种行为,或使用公产的权利,不是公务的管理方式,例如,公产制度中道路独占使用的特许。公务的特许与此不同,是公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合同,由后者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管理某种公务,管理活动的费用和报酬来自使用人的收费,盈亏都由受特许人承担。③
在日本,“许可”与“特许”和“认可”是不同的。“许可”是指对法律规定的一般禁止的行为,在特定场合、对特定的人解除其禁止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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