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宪法以外,政府职能也可体现于法律及其下位的法规、规章之中。这些法律及其他法规、规章可以说是对宪法规定的政府职能的细致化与具体化。由于宪法对政府职能的规定比较笼统。单行的法律文件有时会因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扩展或限缩其具体的职能。事实上,政府的各项具体职能基本都是以单行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例如,政府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l条)、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l条)等。与国家任务一样,政府职能原则上并不存在一个封闭性、穷尽性的职能谱系。立法者有权根据社会发展,调整政府职能的范围与内容。
(三)小结
从上述介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任务作为一个以公益为目的的概念,不是国家独占的任务,私人主体亦可成为公共任务的担当主体。因此,只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的公共任务,才是国家任务的领域。国家任务根据其活动性质,可进一步细分为行政任务、立法任务与司法任务。在我国,行政任务被称为政府职能。政府职能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概念,国家所享有的“全面管辖权”使得国家有权力调整政府职能的种类与范围。这是政府职能得以民营化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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