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
马克思曾经提出这样一个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法,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社会的首要手段,当然应当关注我们这个时代最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那么,我们这个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又是什么呢?
2000年我国正式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这是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千载难逢的机遇,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发挥作用的绝好契机。为了依法规范并保障西部大开发顺利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起草了《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并征求意见。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提升不仅扩大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范围,而且也加大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这是中央民族立法的又一次大变革,是中国民族法制不断发展的又一次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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