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概述
第三节 法治政府标准论
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政府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尺,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展开和延伸。从宪法制度的角度评判法治政府的实现程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讨论法治政府的标准,即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方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方面、政党制度方面以及司法监督体制方面。
一、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标准
(一)分权与制衡标准的提出
之所以将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和有效制衡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实现程度的首要标准,完全在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在一国法治政府建设,甚至是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史为鉴,以当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为鉴。
从历史上看,分权与制衡思想从提出到发展、完善无不与“法治”紧密相连。近代意义上的分权思想是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和独裁统治的斗争中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看来,如果三权不分开,国家就会成为暴虐的压迫者,任何独裁者总是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后,才真正推行独裁统治的。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就必须按照它们_的特性分开。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分权思想不但未被抛弃,反而被加以完善和补充,即增加了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任何权力部具有侵略性,人的控制欲望会使一个部门侵犯另一个部门的权力,所以,自由的政府应当分权,来对抗其可能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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