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政治经济学的范围
理查德·B.麦肯齐(Richard B.Mckenzie)最先使用“宪法经济学”这个术语来界定他1982年在华盛顿组织召开的一次会议的主要论题。麦肯齐偶然将“宪法的”这个形容词添加到政治经济学这门大家熟知的学科之上,恰好提供了合并后的含义,而我正需要用这些含义来辨识和区别一项研究计划,该计划已成为公共选择这门存在了三十年的分支学科的一个不可分割但却是可以区分开来的组成部分。“宪法政治学”使人们注意到了有关该学科的现象,但却未能表明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在考察和评价社会秩序基本规则方面的相关性和适用性。我当时借用麦肯齐使用的术语,提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The New Palgrave)扩充“宪法经济学”词条,后来又撰写出扩充了的该词条。有了这样的开端,实施中的研究计划(该计划很容易转变为更具包容性的“宪法政治经济学”)便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充分的语义学上的合法性。随后,《宪法政治经济学》杂志也成为制度化的补充。
本章将描述这项仍在不断扩展的研究计划的范围,必须把其边界视为完全临时陛的,允许其分析沿着若干现在无法预测到的方向发展。我的第一项工作是,阐明宪法政治经济学这一名称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它们的这种用法同其他使用方法区别开来。必须指明,“宪法经济学”不同于“非宪法的”、“正统的”或“标准的”经济学。同时还必须指明,宪法“经济学”不同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宪法“政治学”。我用第一节和第二节来完成这项工作。我的第二项工作是,将宪法政治经济学置于更具包容性的智识传统之内,或者说确定它在该传统之内的位置,尤其是说明它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契约派政治哲学的关系(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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