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司区的变动与土司城的变迁
清朝时,我国土司类型远远地超过了以前的宋明时期。其有抚慰型、政务型、僧官型、羁縻卫所型、土弁型、札萨克旗型和土屯型等七种土司类型。各类土司区的变动,是时局变化的必然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司势力的兴衰。
土司城的变迁与土司势力的兴衰息息相关。中华帝国时期,在伦理型政治内外区分原则主导之下,因人定职,因职设置机构,因机构而演变为城镇,反映了我国土司城镇成长的一般规律。因此,土司既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人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又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可以说,有多少土司就宜有多少土司衙署甚至是土司城镇。然而据目前的历史人类学田野考察,土司衙署或土司城的数量远少于根据文献记载所统计出来的土司数字。之所以如此,固然是因为年代久远、田野调查力度有限,致使诸多土司城与土司衙署未被发现,同时又与龚荫先生所言的“拣到篮子里就是菜”的统计方法以及将未入流的土司自署职官划入土司之列有关系。可以这样说,把未人流的土司自署职官划人土司之列,以及将清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诸多土舍、土目的家宅列为土司衙署,就成了土司研究数字化处理的一个瓶颈。据龚荫先生统计,清代共有一千七百七十九家土司,其中以“原官授之”者一千零七十八家,新设的土弁、土屯及未人流的文职土司七百零一家。如果以四比一的比例进行折算,清代土司衙署最多可以达到二百七十个。这一数据,在李世愉、吴永章先生的研究中得到证实。据李世愉统计,清雍正年间首先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等五省革出土司二百二十家,然后又在这些省份新设流官一百五十二处。据吴永章统计,清乾隆时上述五省土官尚存七百零八人,其中文职土官一百一十二人、武职土官五百九十六人。该数据如果仍以龚荫的标准进行折算,五省土司衙署尚有一百七十七个。可见,做二百七十个清代土司衙署的估计比较符合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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