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论的沿革
五、民族代表
政治、法律和国家理念的转变,尤其人民主权政治思想的突破导致代议制度的变化,而于18世纪末期逐渐形成新的,近代的代议制度。当然在这近代的代议制度之中仍含有许多古欧洲的传统,这种延续性使得涵盖启蒙运动与革命的概念之形成具有正当性。
过去两百年,以民主之名贯彻了人民主权,其所发展的法律架构与政治事实不必在此赘述。为了对于新近有关民主政治的讨论有正确了解,在此作理论说明则是需要的。根据人民的概念和公民与代议士的法律地位两种衡量标准,我们可以将近代代议制度所含的理论区分为“民族代表”和“人民代表”两种概念。民族代表的概念和法国启蒙运动与革命有密切关系。这种新概念在德国也普遍被接受。在英国则新旧两种代议制度的分野较不清楚。
阶级制度和借君主实行的民族代表逐渐被排除。由于在废弃阶级制度的论战中,对于政治上的团体作为和个别利益代表曾有理论性的诅咒。因此,欧洲大陆的政治理论直到现在还很难尊重政党和社团具有民主合法性,这种情形和具有多元主义传统的英国相反。法国大革命时期将“人民”界定成“民族”,也就是一种思想的公益观念,这种公益观念借着强烈的统·意愿和爱国土义,融合成坚强的民族意识。在这种定义之下,“民族”并不等于第三阶级,这是直接行动的法国第三阶级在1789年6月17日成立国民会议时所不知者。
1789年6月17日成立国民议会,对于欧洲大陆立宪政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那是当年第一次革命行动,因为原本在阶级冲突中讨论的新的“民族主权”学说,于是,首度在欧洲大陆被引用来使当时的行动合法化:一个民族的多数所选出的代表其政治意思即等于全民族的意思。这种主张是基于一个假设的先决条件:这种代表完全精确反映所有追求公益的势力,而不是反映民族的个别的不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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